我国金融法体系是指一国由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综合各国的金融立法情况,金融法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组成:
(1)银行法 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组织和业务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银行法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别:按银行类型的不同,银行法可以分为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按银行的运作情况,银行法可分为银行组织法和银行活动法。 目前,我国银行法方面的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货币法 货币法是关于货币的种类、地位、发行、流通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货币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静态角度,根据货币的种类及其流通范围和效力不同,可以分为通货法、外汇管理法和金银管理法。从动态角度,根据货币运动的层次和顺序,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法和货币流通法。
(3)证券法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流通中发生的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从不同的角度亦有不同的分类:从静态上,按证券的种类,可以分为债券法和股票法。从动态上,即从证券融资的运作过程,可以分为证券发行法和证券交易法。
(4)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通常由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三部分组成。
(6)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信托机构的设立条件、法律地位、信托业务规范、信托合同制度等内容。
(7)金融租赁法 金融租赁法是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条件、法律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等内容。
(8)投资基金法 是调整投资基金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投资基金法应包括产业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